一、试用期社保按工资的80%作基数缴纳是否合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缴纳社保是合法的,但如果是按试用期工资的80%缴纳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可以再次延长。试用期结束前,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评估,认为不合适的,应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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