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是否能按照旷工处理
1、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不能按照旷工处理。集体协商的代表,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并且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其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集体协商代表参加协商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有哪些
1、视为正常劳动。职工代表依法参加集体协商,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该依法给予保障,因此视同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其工资待遇应该照发。
2、劳动合同逾期终止。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本应当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履行职务的特殊要求,《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该条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情形。
3、原岗位保持不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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