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双重劳动关系是现实存在的。80年代初,国家出台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劳动者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从此,劳动者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又开始成为一种合法的就业形式,企业的用工形式变得灵活多样,隐性双重劳动关系也由此而悄然兴起,并具体表现在两部分人身上:
其一,部分被反聘到原用人单位或被聘用到其他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从劳动法法学理论上说,退休人员和原用人单位的关系被称之为是一种"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退休人员所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死亡丧葬抚恤费等待遇,都是原劳动关系发展的一种结果。而"聘用合同"的内容,也都是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工作、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例如,1996年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曾强调:"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在这里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是作为原劳动关系发展的一种结果,享受着退休者应该享受到的一切待遇;另一方面又作为原劳动关系的一种延续,被反聘到原单位或被聘用到其他用人单位,占踞着本来不属于他们的劳动岗位,由此所产生出的双重劳动关系形式,都具有实际的法定内容,且一直发展至今。
其二,被当时的国家政策允许和鼓励的企业"停薪留职者"和"第二职业者"。这些"停薪留职者"和"第二职业者"的劳动关系都合法地保留在其所在企业,而自己却被允许到社会上另谋其职,并又取得合法身份,从而使自己处在隐性的双重劳动关系状态之中,成为了我国最早的双重劳动关系者之一,一直发展至今。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招收合同制工人暂行规定》。依照这一规定,国营企业招收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这一规定的颁布,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向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固定工制提出了挑战,由此我国政府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破三铁"活动,但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最终导致这场运动的破产,大量的富余职工仍被沉积在企业内,成为隐性失业者,其中的一部分成为了我们今天的下岗职工。
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了企业不能把富余职工推向社会的原则,规定了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措施:1.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2.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3.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休养,职工退出企业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4.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调动,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
上述这些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既都可以合法地享受企业发放的生活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死亡丧葬抚恤等,也都可以到社会上合法地谋取其职,其不但都是标准的双重劳动关系者,而且这种双重劳动关系还被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和保护了起来。
就这样,在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用人单位纷纷和上述这些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而这些和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并享受着一定待遇的劳动者,则又纷纷到社会上去寻找到了自己的就业"位置",形成一方是法定的但却无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另一方则是有其劳动过程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隐性双重劳动关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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