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载有一篇案例研究论文,题为:“违法行为能否推定——对一起公安行政赔偿案件的分析”。此文所涉行政案件已由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然而,从作为法院裁判基础的推理中可以发现,对该案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即行政赔偿法学》1992年第3期,第24页。“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各自所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是否作为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等因素决定着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见姜小川:“行政诉讼中举证制度若干问题之研讨”,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第72页。因此,本文以为,在一个证据规则贫乏的制度内,在一个其立法更多地代表立法者的善良规范意愿而非代表制度实践经验的国度里,我们既应承认确立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的立法例之意义,也应努力突破它显在的或潜在的束缚。)
小结:需要一种个性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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