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1年3月15日,又是一年3.15维权日。旅游侵权现象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逐渐增多。那么该如何维护旅游损害赔偿权利呢?
如今,旅游已经成为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而不少旅游从业者的服务却不尽如人意,旅游者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高兴而去扫兴而归。张老汉夫妇是退休工人,前不久,子女利用年休假陪父母到南方旅游,没想到,一路上发生了五次纠纷。笔者用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予以解读。
老人超龄被加费
在旅行社报团时,张老汉一家就遇到了问题。旅行社提出,张父母年龄超过了70岁,每人需多加300元,作为特服费。可一路下来,张老汉夫妇没得到任何特服。
点评:《规定》第23条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老人被加费,交了特服费没有得到特殊服务,张家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费。
景点缩减被车游
为了缩减游客的观景时间,扩大游客的购物时间,旅行社让旅客下车进景点的不过一两处,大部分景点,只是坐车转、车里看。
点评:《规定》第1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可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
合家被转卖
一下火车,张家就发现,原来旅行社的领团和导游不见了,他们被景区的旅行社接收了。原本说的是三星级宾馆,室内有卫生间,有热水,实际住的地方确没星,是个室内没卫生间、没有热水的地下室。
游客们提出了这个问题,接待的旅行社却说,就是这么个条件,有事和你们签约的旅行社说去。张家大有上当受骗被转卖、转让的感觉。
点评:《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家及其他游客在不知中被转让,他们可以请求与签约的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老人崴伤脚路况被误导
旅游中好不容易有了一个自由活动的时间,张老汉夫妇很想爬山。他们准备爬到山上旅游驻地附近的夫子庙。旅游团带队的表示,山路平坦,水泥台阶,不到一里路。可实际上,上山的却是一条崎岖的碎石小路,路上张老汉没走多远,就把脚给崴伤了。
点评:《规定》第7条、第8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误导旅游者,使旅游者因此受到人身损害,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病离团被钱不退
脚部受伤得不到治疗,加之饮食不周,张老汉又得了胃肠炎,整天高烧不退,全家不得不提前离团,结束旅游行程。张老汉的子女和签约旅行社联系,说明理由,请求提前离团。旅行社称,提前结束行程可以,但根据合同和相关声明、告示,无论何种原因旅游者提前离团所收资费都不退。
点评:《规定》第6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法》第24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老汉一家因张老汉伤病要求提前离团,结束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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