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
01 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02 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03 出发前3日至1日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04 出发当日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二、出境旅游(含赴台游)
01 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02 出发前30日至15日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03 出发前14日至7日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04 出发前6日至4日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05 出发前3日至1日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06 出发当日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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