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8:12:23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债务人不当处分而使其他债权人失去的利益,在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其最初源于罗马法的废罢诉权不能制度,“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具有同源性。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使得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固有财产利益的行为失效,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都体现了公平受偿及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律师补充:

民法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破产撤销权。对于民法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中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企业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可在破产程序期间和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行使。

破产撤销制度是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衍生出来的制度,其仅仅适用于破产清算阶段,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则适用于民商事各个领域。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撤销制度关系密切,两者既有成立前提、请求主体、适用范围、行使期间、行权结果的区别,又存在着相互衔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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