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错换人生28年案二审结果公布,法院驳回许敏、姚师兵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许敏夫妇将承担本次56797元的全部诉讼费。此前一审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各项费用共计798361.1元;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0000元。
法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淮河医院管理混乱、诊疗行为不规范,判令淮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已经充分考虑了许敏、姚师兵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以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因管理混乱、诊疗行为不规范,导致同时在该院分娩的产妇许敏与杜新枝的新生儿错抱,构成重大医疗管理事故,医院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并且该过错导致郭威与亲生父母分离28年,与许敏、姚师兵以及郭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构成侵权,应对许敏、姚师兵、郭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许敏一方作为上诉方,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也就是说许敏一方上诉失败,作为败诉方应该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二审中,许敏、姚师兵要求郭威养母杜新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为此事不存在“偷换”行为,杜新枝对此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外,二人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证据不足,那么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没有支持该部分主张。
该案中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错抱”孩子案件不同于普通的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方面,比如“错抱”造成许敏夫妇与郭威骨肉分离,给许敏夫妇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所以法院结合以上因素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已经最大限度对受害人进行了保护。
那么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是因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的,那么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应该赔偿许敏方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