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
时间:2023-04-03 19:01:46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一、无效婚姻可以撤销么

无效婚姻不可以撤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的婚姻是不同的情形。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只需要申请婚姻无效即可。而可撤销的婚姻则在没有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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