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可撤销与离婚有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和撤销是对非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存在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终止,离婚的原因一般在婚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双方或一方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行使;
3、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离婚。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请求权可以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后行使;
4、程序不同,离婚和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一些胁迫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以按照行政程序进行;
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是违反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什么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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