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64号颁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具有积极作用。
武汉市女职工的产假可休多长时间?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引产的,给予98天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三)分娩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应如何发放?
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应当视同出勤,其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武汉市女职工在哺乳期期间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劳动;
(二)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每天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四)女职工哺乳期满,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婴儿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武汉市女职工患更年期综合症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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