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设计师协会在法庭上说,2007年11月28日,该单位任命冯先生为行政人员和司机。后来,由于冯先生不称职,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2008年9月底,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冯先生同意。10月6日,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冯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设计师协会表示愿意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的工资,但不同意为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原因是冯先生多次违反规章制度,不称职。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并不是说设计师协会无故解雇了冯先生。法院被要求作出判决,设计师协会无需向冯先生支付4607.6元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冯先生告诉法院,他在工作期间称职,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2008年10月6日,设计师协会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被迫接受。冯先生还表示,鉴于设计师协会违约,他不愿意继续在设计师协会工作,同意裁决结论,并要求法院驳回设计师协会的诉讼请求判决:听证会后,东城法院认为,2007年11月28日,设计师协会与冯先生建立劳动关系后,设计师协会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冯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劳动关系期限,违反了法律规定。目前,设计师协会以冯先生不称职、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设计师协会关于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将不予支持
现在冯先生表示不愿意继续在设计师协会工作,可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后,法院裁定,设计师协会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冯先生支付了19588元的双倍工资差额;向冯先生支付经济补偿费4607.6元;拒绝设计师协会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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