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泰国籍厨师王先生想不到,在异国他乡打工两年,却因工资事宜引起了一场官司。
已过知天命之年的王先生是一名有20多年烹饪经验、技艺精湛的泰国厨师,擅长制作各式泰国菜和美食,在当地也算小有名气。2002年,王先生高薪受聘于上海某泰国餐馆,于是他告别家乡亲人,飞来上海成为数十万洋打工中的一员。
根据2002年7月初该泰国餐馆给王先生的一份聘用通知,聘用期限为2002年8月15日至2004年11月14日,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193296元,工作岗位是行政总厨;同时,王先生自带助理厨师三人,三名助理厨师的薪水包含在王先生的薪酬之中,聘用通知上有餐馆股东和经理等4人的签字为准。
异地的生活让王先生十分想念亲人,在上海的两年中,王先生除了工作还是工作,他只想赚够了钱就回家养老。尽管王先生工作卖力,每月的薪水却始终无法如数拿到手,餐馆的回答是待经营状况好转后,逐步付清余额。
2004年11月,眼看聘用期限就要到期,因担心餐馆不肯支付拖欠薪酬,王先生多次向餐馆董事张某索要欠薪。张某表示,餐馆一下子拿出这笔钱有困难,为让王先生放心,11月5日,张某答应与王先生签订一份工资结算协议,协议中约定:作为该餐馆厨师长的王先生月薪为183296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三名助理厨师的工资。餐馆未支付款总计1377002元人民币,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由餐馆每月支付申诉人240000元,2005年2月至2005年3月由餐馆每月支付申诉人219000元。谁料,2004年11月中旬聘用期满后,王先生又足足等了一个多月,餐馆依然没有按照工资结算协议的约定向王先生支付剩余的薪酬,王先生多次交涉,餐馆仍推说资金周转有困难,让他再等等。
万般无奈下,王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05年1月初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泰国餐馆根据2002年7月的聘用通知约定,支付其拖欠工资1396922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上,被诉人餐馆方辩称:被诉人已根据签订的聘用通知足额支付了申诉人的工资。申诉人王先生提供的聘用通知虽然由4人签署,但该4人无权代表被诉人,而且协议上的公司名称是小红楼,也与被诉人的名称不相符合。并且,申诉人要求补足2002年8月至2004年10月工资的请求也已超过申诉时效。
仲裁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由于申诉人王先生向仲裁委提供的抬头为小红楼的聘用通知中仅有四位个人的签名,未出现被诉人的名称,申诉人认为此聘用通知即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难以确定。
但2004年7月5日被诉人餐馆董事张某曾以公司名义与申诉人王先生签订过一份工资结算协议。在2003年6月、2004年1月至7月被诉人餐馆支付申诉人王先生工资的付款凭单和王先生的工资明细表上,均有被诉人董事张某的签字确认,可见其有权代表被诉人,因此双方签订的工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工资结算协议中明确了申诉人的月薪为183296元人民币,这部分工资中包含三名助理厨师的工资,餐馆未支付王先生工资款总计1377002元,并且双方已签字确认。
经调解不成,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按照双方签订的工资结算协议,被诉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诉人王先生支付人民币137万余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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