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面积差异这一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第十四条,当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时,所涉及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若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有明确合同条款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而在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基础上,若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此时买受人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该项请求将会被予以支持。若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买受人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卖人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人所有;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将由出卖人退还给买受人,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出卖人需要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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