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面积误差方面,我国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如下所述:如出卖方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其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参数存在差异时,若合同中对于这方面已有明确具体的条款做出了规定,则应当依照该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当中并未对此类情形作出明确说明或者约定不够详尽的话,则可参照以下所列举的原则开展后续操作: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控制在3%以内(含3%)这个范围之内,那么无论房合同中的价格如何约定,都应该按照实际测量的结果来计算和支付相应的款项,而对于那些要求解除合同的买受方,其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利息等诉求,这样的请求将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如果买受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那部分房价款,买受方需要按照原有的价格标准进行补足,而对于超出3%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负责承担,并且所有权归属买受方所有;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出卖方需要全额退还给买受方,而对于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出卖方则需双倍返还给买受方。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全文5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