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面积误差方面的国家规范如下所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开发商向购买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若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则遵循此约定进行处理;倘若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或表述模糊不清,则将依据下列原则来解决:
首先是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之内,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购买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是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这样的请求将会得到支持。如果购买者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之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购买者按照约定的价格予以补充,而面积误差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开发商承担,其所有权归属购买者;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之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开发商退还给购买者,而面积误差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需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购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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