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谁是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是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例如,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商标局为被告。
我们国家对于商标类型的一些案件,他们都是非常的重视的,因为这样的一种案件,他直接的影响到我们国家的最终的商标,所以此时必须需要对这个流程来进行一定的规范性的回答,不管怎么样的话,他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递交诉讼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全文6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