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区别在哪
时间:2023-07-25 09:22:59 1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区别:保密条款限制劳动者离职后自用或向第三人泄露其在本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从事某种专业、服务或经营某类产品、服务的行为;保密条款是法定义务,竞业禁止是约定义务;保密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竞业禁止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生效。

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的保密条款和保证条款

专有技术是保密技术,如引进方不承担保密义务,输出方一般不肯轻易转让。保密条款的作用在于防止专有技术不受限制地扩散,致使其完全丧失作为独占财产的价值。保密条款主要规定保密对象、保密期限、保密范围及泄密责任。保密对象应是许可方提供的确属不为公众所知的那部分专有技术。要防止把一般技术资料也包括进保密范围。关于保密的地区范围,引进方应通盘考虑,酌情确定。如规定保密对象包括继续提供的改进技术在内,则应相应地规定许可方也须承担对反馈技术(见许可合同)的保密义务。保密期一般与合同有效期相一致。如规定合同终止后仍应保密是不合理的。

主要是对专有技术的实施所能达到的技术指标(性能、质量、数量等)的保证。由于专有技术的内容不公开,没有这种保证就无法对其经济价值作出确当的评价,也就难以确定许可报酬。一般地说,保证的范围越大,索取的费用也越高。从技术引进方来说,要求对方作出的保证应限于真正必要的范围之内。

此外,合同还包括专有技术的传授问题,许可合同期限与其中某些条款的期限的关系问题,以及合同期满后被许可方的义务问题等等,都反映了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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