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密期限的相关规定
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对解密期限有规定:“对于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em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解密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解密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比竞业限制期短得多,竞业限制期最多不得超过三年。这是因为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与原雇主没有劳动关系,且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取得劳动报酬。然而,解密时间不同。在解密期间,员工仍然是员工,身份没有改变,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不能与其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为了防止员工知道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在解密期间往往无所事事,这将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在一定时间内,同意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超过六个月)“
与竞业限制条款一样,这种解密期限的安排只能通过双方协议确定。而且还有时间限制。解密期限和竞业限制条款之间的区别:
竞业限制条款也是雇主保持自身业务的一种措施ecrets,即雇主同意雇员在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辞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会获得与雇主竞争的企业工作。这是一种确保竞争对手不知道商业秘密的方法。在这种运营模式下,雇员在竞业禁止期间不是雇主的雇员,且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终止或终止
竞业禁止义务基于劳动合同中的非无效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但是,在解密期间,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员工仍必须遵守雇主的各项规章制度,但必须让部门接触商业秘密。这是两个系统之间的区别
知识总结:本系统是基于商业秘密的及时性而设计的。员工在保密部门工作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在解密期间可能会被披露,因此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使没有披露,由于雇主业务的不断发展,在解密期间也会产生新的商业秘密。当然,这些新的商业秘密更有价值,而原始商业秘密在解密期间会降低其价值,即使泄露,也不会给雇主造成过度的经济损失
全文9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