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B.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经验、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注: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以下要件: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并且企业要事先对此采取保密措施。
C.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2.乙方在本合同期限之内及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对外泄露上条所约定的及与甲方签订专项合同所约定的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或使他人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从事同行业业务;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同行业企业就职;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同行业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注:此处法律未规定该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高违约金的数额。
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补偿金元。
注:对于该补偿金,法律未规定具体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降低支付标准。
3.对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专项保密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保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具体保密事项、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的标准。
注:如果采用这条条款,则需另外制定一个比较完善的《保密/竞业禁止协议》,则可做到条款细化,明确保密责任人义务,明确约定保密费的发放与工资一起发放(即包含在工资里);保密的范围要明示。
4.甲方在本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有权将乙方调离涉密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乙方岗位调整后原基本工资不变。
5.对于与甲方单独签有保密协议的,乙方如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调整乙方离开涉密岗位,如乙方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则应赔偿甲方元,同时还应履行跟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注:对于不属于法定竞业禁止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事先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该义务。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用人单位将丧失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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