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和事项。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有三个组成部分:(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即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信息;(2)该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是指不能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的、受权利人保护的信息。在实践中,它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技术信息。即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的技术方案和数据。(2)商业信息。即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业务计划和业务摘要,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3)管理信息。即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方法和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知识等。(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类信息外,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2。应当明确谁需要与谁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第一次模拟考试,部分企业签订了所有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商业秘密协议以“范本”的形式出现,从老板到普通员工都签订了同样的范本。未经签署的此类合同。此外,在工作中不能接触任何机密或商业秘密的员工甚至签署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它也是无效的。因此,用人单位只能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而不能与普通员工或员工签订,更不能与所有员工签订。
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主要针对公司关键岗位的六类员工:
(1)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由于工作需要,他们可能知道重要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
(3)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的管理人员,如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法律管理人员,很多公司的关键信息都在那里;
(5)秘书的职责是会议记录、文件的管理和传递,他们极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
(6)企业中的重要信息提供者和各种研究数据都掌握在他们手中,主要面向咨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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