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怒江出生登记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星期六、星期日各乡镇派出所电话预约。
二、怒江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1.新生儿具有中国国籍;
2.新生儿出生30日内。
3.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三、怒江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落户申请书;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父亲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4.父亲和母亲的居民身份证
四、怒江出生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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