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效维权?
时间:2023-04-29 19:13:09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当遇到用人单位有以上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

二、获得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需要发一份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即可,关键要注意发这份书面通知的要领:

(一)、内容方面:必须写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并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基于该违法情形。

(二)、形式方面:必须是书面方式,且通过快递送达(邮局EMS或一般的快递均可,为保证有效送达,最好选择邮局EMS或者较正规的快递公司,比如顺丰、韵达、圆通等)。虽然法律并未有此要求,但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劳动者必须充分考虑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提前做好证据搜集、保存工作,以免陷入明明有理,却举证不能的无奈境地,导致最终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书面通知一式二份,自己保存一份。

四、快递单内容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保存好快递底单。

五、到快递公司官网查询送达情况,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予理会,那就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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