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为由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时间:2023-08-07 09:51:56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人认为,劳动者只要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法续订劳动合同。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对于有法定解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遵纪守法,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用人单位续约,用人单位也应该继续使用劳动者。这样既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又有利于用人单位留用这部分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什么规定

我国的劳动法是保护相关的劳动中的个人和相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一类法律,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相关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标准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解除这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相关的用人单位的权益也进行了相应的保护。规定相关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有权对这类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相应的决定,符合我国的劳动用人程序和相关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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