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走私红油,员工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时间:2023-03-26 22:03:12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老板走私红油员工是否会判刑,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员工知道公司的走私行为依然进行工作的,在走私行为中起到了帮助等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数额达到十万元的,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从犯处罚,但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属于一般共同犯罪。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要求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二是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要求共同的走私行为。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三、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会如何定罪处罚

即无论走私什么都在行为人的故意范围之内,则以实际走私对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走私具体对象的故意,实际走私对象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一致的,应按认识错误处理。

第一,行为人具有犯轻罪的故意但是却造成了重罪的结果的情形,如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货物、物品而走私,结果却走私了淫秽物品或者文物。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二,行为人具有犯重罪的故意,但是却造成了轻罪的结果的情形,如行为人误以为是核材料而走私,结果却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走私核材料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却没有产生核材料被走私的结果,连走私核材料的客观危险性都不具备,所以,不能仅仅根据其主观意图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核材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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