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受理,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二、劳动争议管辖权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主要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该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并且,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管辖权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劳动争议有仲裁时效吗
劳动争议是有法律所规定的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因此,没有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会丧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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