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由于很多退休老人工作余热未了,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少人选择再次返聘或者再就业。由于退休人员不是正常状态下的劳动者,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因而也产生了许多退休人员与新劳动单位发生纠纷的事件。那么,如果是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类案件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二条规定,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应签订聘用合用。因此,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时效和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与不受理的程序是怎样的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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