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其管辖范围不一定全部有效。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明显的不便。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管辖无效,而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其管辖范围不一定全部有效。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明显的不便。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管辖无效,而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 劳 动 法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关 于 劳 动 争 议 管 辖 的 约 定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然而,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的管辖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的约定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些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约定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争议纠纷管辖范围并非全部有效,如果规定由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不便。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管辖无效,而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但是,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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