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办法中明确,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这一办法,旨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北省的实际而制定。
办法中明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同时,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针对老年人的保险相关业务,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享受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据悉,这一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湖北省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6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1072万,占总人口比例达18.22%,高出全国1.52个百分点。与1999年颁布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相比,修订草案新增了养老服务和宜居环境两大章节,补充调整了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章节,全方位保障老年人权益。
湖北的老年人,还有这些福利值得注意:
福利一:
独生子女每年可陪护患病父母10天
目前,我省平均每个家庭有3.1人,家庭小型化和人口流动性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已接近50%。
如何鼓励子女抽出更多时间陪护老人?此前的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力。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带父母旅游或者照顾失能、住院老人提供休假便利。
记者注意到,与更早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独生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其中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福利二:
廉租房公租房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
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实施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老年人或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予以考虑。
此外,应逐步将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将老年人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全面建立和完善80周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
福利三:
鼓励高校向老人免费开放网络课程
不仅要老有所养,还要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修订草案明确,增加老年教育投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建设计划,增加对老年体育的投入,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体育专项,建设和改造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场所,满足老年人体育健身需求。
福利四:
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
到2030年左右,湖北省将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口为老年人。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必然对城市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和住宅设计等硬件环境提出新要求、新挑战,因此,修订草案特别新增了养老服务和宜居环境两大章节。
其中提出,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应当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不低于原用地面积、适合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发展老年人紧急呼叫产品与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对开发老年公寓、老少同居的新社区,以及有适老功能的新型住宅,给予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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