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书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出卖方仅仅凭借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交货凭证,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真实成立,还需要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它的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成立是否成立进行最终判断。因为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凭据只能证明合同的另一方确实收到了货物这个事实,但也不排除有可能是基于其它原因收货,比如另一方有可能是根据第三方的指示而收货的,这种情况同样会签收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交货凭证。但是出卖人一方提出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交货凭证可以看作他们确实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因此轻易肯定或否定买卖合同的成立对双方来说都是非常不公平的,需要法院根据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并结合其它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的成立作出最终认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首先,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民法典。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四)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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