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怀着孩子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公司开始给她交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一系列社会保险。几个月后李女士顺利生产,公司为她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先怀孕后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李女士为此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怀孕、后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一口头答复,李女士胜诉。
11月份交的生育保险,第二年6月孩子出生,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却遭到了拒绝。先怀孕后交生育保险就不能同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这一规定的根据在哪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说自己具有相应行政职权,“先怀孕、后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根据就是自己依职权制定的文件。而女职工则坚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权对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进行解释。”
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对这个争议做了回答。
遭遇:先孕后保申请保险待遇被拒
2005年11月10日,李女士和大连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为李女士交纳了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一系列社会保险。一份社保中心的交费情况查询表显示:李女士的交费起始时间是2005年11月24日。去年6月28日,李女士的孩子出生了。公司拿李女士的准生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向医疗保险中心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却办不下来。
“我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中心拒绝向我发放生育保险待遇,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医疗保险中心的主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我曾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要求责令医疗保险中心向我发放生育保险待遇,但是没有结果。”
争议:是否享受待遇依据成为焦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于拒绝李女士的理由是:“根据市政府4号令《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我局具有行政职权。”“我局根据《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简称《转发〈通知〉》)第一条‘从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次日起,女职工怀孕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李女士的情况不符合此规定。”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庭上强调“交纳保险和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交纳生育保险后怀孕才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而李女士则坚持:“《转发〈通知〉》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行制定的文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交纳生育保险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权对市政府发布的政府4号令进行解释。”
判决:先交保险后生育应享受待遇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以及地方政府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强制性规定由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对该项计费方式、取费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就是向尚处于劳动关系中,而有生育要求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女士所在企业依法为她交纳了含有生育保险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李女士在此之后生育一子,就此享有法定的保险利益和社会保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履行保险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女士属于先怀孕后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观点缺乏法律上的根据,不予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去年8月对李女士要求支付生育津贴请求的口头答复意见,并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重新对李女士的请求事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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