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某单位职工赵女士反映,单位已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可她生完孩子后,拿着相关票据到劳动部门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时,却被告知,因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就已怀孕,因此不能报销医疗费用。
赵女士说,她是哈市一家企业的职工,单位为每位职工都缴纳了各种保险,其中包括生育保险。她的女儿是今年5月份出生的。女儿满月后,根据相关要求,她拿着结婚证、户口、身份证以及医院所出具的各种证明和票据等,到哈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报销生育费用。可是工作人员核对完她所提供的各种证件后说,根据她结婚登记日期和孩子出生日期推算,她是先怀孕,后登记的,因此不符合生育保险的报销规定,不能报销药费。
11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育科的吕科长。吕科长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而赵女士的孩子虽然是在办理了合法的登记手续后出生的,但她是在结婚前受孕的,其受孕时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在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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