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转移劳动关系,有些人抱怨下岗职工脚踏两只船。也有另外一种说法:具体操作难。其实应当说,在这件事情上,下岗职工大多并不是不想依法解决,而是劳动关系的转移,本质上是下岗职工与企业和政府之间权衡和调整利益关系的过程。不仅需要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而且需要深入的理论思考;不仅需要从经济上保证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利可图,而且需要从政策上保证解除劳动关系有发展空间。那么,全面启动下岗职工从国有企业平稳转移劳动关系,究竟目前要迈过几道坎?
(一)钱从哪里来?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文件要求,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根据工龄等情况,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某国有企业进行的人均测算,如此支付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要超过一万元。全厂百余名下岗职工起码需要一百多万元,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对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困难企业来说,实在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该厂厂长说:我们认帐,可一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怎么办?据了解,这是企业普遍的心态。于是有人提出由财政来扛鼎。揆情度理,地方财政在“两个确保”工作中已支付很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承担的1/3部分,以及特困企业由财政兜底,都是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再要地方财政全部或部分承担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不能不说是免为其难。公平地说,政府出政策企业掏腰包是情理之中的事。众所周知,减员增效是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背景下进行,减的是就业岗位的员,增的自然是企业收益的效,这意味着下岗职工为企业改革付出了代价,却无法直接分享企业增效带来的好处。所以说,给断了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绝不是恩赐,而是对下岗职工历史贡献的承认,重要的是减少了企业未来劳动成本,对企业是有实益的。
(二)欲弃难舍的心态。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对原企业存有矛盾心理。一方面感到既然已下岗分流、再倒流回原企业事实上不可能,不免产生“流光容易把人抛”的无奈和“无家可归”的失落感;另一方面又把所有制和国企身份看得很重。他们虽为再就业难多有牢骚抱怨,但怨言归怨言,依然对企业深情回眸,心存希翼。在欲弃难舍的心态下,有些下岗职工变得“聪明”起来,在外从事劳动创造收入自然缄口藏舌。“常回家看看”是这部分人的典型心态,个中原因人人自明,不说也罢。客观一点说,时下下岗职工做商贾当老板的并不多,能够成大款大腕的为数更少,一点差事找不到而待在家里的人也不多,多数下岗职工是在平凡的岗位上战战兢兢“粉墨登场”。就业周期短,收入不稳定是不争的事实。估计当今统计的再就业率,恐怕也把临时性就业计算在内。这种动态的,可变的再就业,是下岗人员上了岗仍然觉得不安稳的重要缘由,要他们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多少人心甘情愿?事实明摆着,只有当再就业后实际受益大于从前劳动关系的收益,才会心悦诚服地与原单位切断劳动关系。
(三)社会保险是否罩得住?近年来,许多职工对下岗微波不起,处变不惊,选择了其他再就业途径。过去不屑一顾的岗位,有些人现在笑吟吟地来拼抢了。这种变化,对解决结构性失业具有积极意义。他们置身纷繁社会有了几经周折的切身体验之后,关心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是否罩得住自己。调查显示,当前下岗职工最关心的是企业发展前景,最企盼的是国有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最担心的是医疗制度改革后个人无力承担由自己缴纳的部分费用,最怕的是与企业脱钩。有些职工坦言:社会在推进“再就业工程”时,给予下岗者的绝不该仅限于一份工作,而应该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老处在临时用工状态,以后若是再被炒了、大病了、老了怎么办?这种情绪不能说是庸人自扰,而是实实在在地反映了对将要面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从把握的迷茫。直言不讳地说,我们以往报道过的安置经验,大多反映吸纳了下岗职工,却极少提及社会保险。从中可以窥见,社会保险不能覆盖、监管经验不足,依然是造成再就业者不愿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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