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险:
(1)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可一次结清个人帐户,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归侨侨眷职工赴港澳地区定居,可参照获准出国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医疗保险政策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2.养老保险: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可以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但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结。
3.失业保险: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能退还给本人。
《社会保险法》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对于社保的具体办理情况,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就是可以办理社保的,但如果不符合条件的社保部门是无法批准社保登记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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