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及4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及4年以上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给假20天或45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出境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归侨、侨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也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凡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的,其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内探亲的同等待遇。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治病等的路费自理。
台属职工会亲假期与待遇台胞、台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台湾或国外回来的配偶和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职工探亲假规定办理。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的台湾回大陆人员的亲属假期,可由本人申请,根据其亲疏情况,所在单位给予5至7天的假期。去外地会亲的,另按实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路费等由本人自理。会亲给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等待遇。
侨眷每年有多少政府津贴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新办法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如果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应当确保其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由当地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确有困难的持有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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