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函上须有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持审核表和提交一份能够证明本人归侨、侨眷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地省、市、县侨务行政机关申请。证明内容包括:本人系归侨,须写明何年从何国家回国定居;系侨眷的,须写明获得侨眷身份的依据。
有效证件指归侨的国外护照、国外出生证、华侨回国定居证、人事档案、归国户口迁移入户原始登记资料等。
二、根据申请人单位的证明材料,经办人员审核填写“海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经领导审核签批后加盖专用印章方生效。
三、“海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书”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