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没有约定且未登记是没有居住权的。
一、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有哪些适用问题
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的适用: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依靠离婚时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没有住房,要求暂时居住;对方应该有能力帮助居住;生活困难方的这种帮助应该局限于离婚。
对于居住期限、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应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降低离婚时设定的居住权执行难度,以达到案件结案的效果。
解除居住权的条件:
1、在实施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居住帮助期限实施后,生活困难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原因,居住的房地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居住权中止或者终止。
二、离婚的时候居住权一般多长时间
1、对于离婚后的居住权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是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即使离婚了,富裕的一方有帮助弱势一方的义务,当然这个义务并不是没有期限的,具体的帮助时间也是具体而定,最好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3、在执行居住权帮助期间,受助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帮助。原定居住权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受助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权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若是居住权被非法侵犯的,所有人可以报警或起诉至法院,让法院进行协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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