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学校是否有监护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生在校并不导致监护权的自动转移。除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签订委托监护的协议。但是此时被监护人(未成年人)侵权导致的民事责任,仍是由之前的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1、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学校也不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不属于监护义务。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同的利益群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家长们普遍持肯定意见。他们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实际上是由学校充当监护人的角色,尤其是在幼儿园、私立学校和寄宿学校中。这些场所多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在校寄宿,家长不可能行使监护权,出了问题,责任当然在学校。家长虽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应由学校行使临时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校方应该担负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应该承认这种未成年人实际监护权的转移。教师们则有不同的看法: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或出现意外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学校和教师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问题是,社会往往把受害学生作为同情对象而忽视学校权益的保护,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这显然是一个法律误区。这一问题解决得不好,将构成制约学校教育健康发展的障碍并演变为严重的社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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