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了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谁是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由实际情况来定,具体如下:
1、学生人身伤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由于学校未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损害事实是由伤害学生造成的,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是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的全部责任造成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打架受伤责任划分
学生在校内打架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取决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反而言之,学校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责任。在此要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案件的发生。也提醒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学校也应当积极履责,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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