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治芳,男,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连城县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卜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因主要证据不足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撤销后,原告和邱森彬的责任又处于未确定状态。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既可以纠正原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又可以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在一定时间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既防止行政机关久拖不决,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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