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单位批准
时间:2023-04-22 19:23:34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于某毕业后面临就业,一日她在网上看到一家英文网站招聘经济栏目的翻译(笔译),十分感兴趣。于某本科学的就是英语,语言基础非常扎实,翻译能力非常好。她还考取了高级笔译证书以及中级口译证书并有十几篇译作发表。后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攻读商务英语的硕士学位期间,于某还获得了高级剑桥商务英语证书。根据该职位的要求,于某真是再适合不过的人选。投递简历后的第3天于某便被录取,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自从于某上班以后,公司一直给她安排英文录入工作,接听咨询电话以及接待外国来访客人也是她的部分工作内容。为此,于某多次要求上级给她安排笔译的工作,领导均表示试用期员工必须先锻炼锻炼,转正以后公司才能作出安排。3个月后,公司依旧让她完成录入任务,于某再次向上级交涉,没有任何效果。次月于某提出辞职,结果公司不予批准。公司表示,如果于某未经批准走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于某决心讨个公道,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真实裁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司不批准于某辞职申请的做法缺乏法律支持,判决自于某提出辞职申请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专家说法]

律师分析: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申请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关键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使问题。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出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时仅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于某负责经济栏目的笔译工作,但她实际做的却是英文的录入工作。于某多次交涉单位均未予以调整,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做法符合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某是随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于某的即时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的,单位批不批准均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在于某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之日起,合同即告解除。本案中,单位违约在先,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是于某辞职的直接原因,于某在享有即时解除权的同时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以不批准辞职申请为由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注意,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申请只能说明双方不能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说劳动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者就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关联法律链接]

《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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