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爱犬被车撞死而引发的离奇诉讼。
“受害人”系一条编号为no.1794号犬(犬名“玲玲”,10岁),该犬在这起事故中被撞死。“玲玲”主人陈女士为此状告撞死“玲玲”的驾驶员陈先生和车主孔先生,要求两被告赔偿喂养犬的饲料费、人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5000元。
“玲玲”的主人陈女士诉称:2009年10月30日上午6时左右,自己驾车带爱犬“玲玲”外出溜达,9时左右回来,驾车至江干区景芳五区时停车让“玲玲”先下车回家,但“玲玲”刚从车上下来就被陈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当场撞死。据陈女士所述,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先生逃跑,经其追赶才将陈先生拦住。陈先生愿意赔偿陈女士一条犬,但陈女士不同意。原告认为,“玲玲”被撞死的主要责任在于车辆驾驶员陈先生,但车主孔先生应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据悉,江干法院将择日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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