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的小杰放学回家,途中被一村民家的土狗咬伤。事隔不到一月,没到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小杰突发狂犬病,不治身亡。小杰的父亲将狗主人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狗主人赔6.3万余元。但狗主人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这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市五中院二审开庭。
小杰是江津区龙华镇人,事发时他只有8岁。2009年9月24日下午4点多,学校放学后,小杰跟着姐姐小月一块儿回家。当姐弟俩路过当地村民刁国兆家房屋后面的田坎时,一条土狗窜出来,将走在后面的小杰右手三根手指咬伤。回家后,两个小孩没将此事告诉大人。直到2009年10月16日,小杰突然喊不舒服并伴有发烧症状,小杰的父亲夏培伦第二天将小杰带到村里一家诊所治疗,简单输了点液。10月18日,见病情没好转,小杰才被送到当地镇医院治疗。医生怀疑小杰患上狂犬病,小杰当即被转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当天,小杰因狂犬病不治身亡。
据夏培伦介绍,在小杰被送往儿童医院抢救的路上,小杰的婆婆问他,是谁家狗儿将他咬伤的?当时,小杰已经不能言语,便在一张纸上写下了刘世心三个字。据查,刘世兴(注:心字系小杰写错)是刁国兆的妻子,跟小杰同村。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夏培伦将刁国兆、刘世兴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21856.73元。
经查,咬伤小杰的土狗确实是刁国兆家喂养的,事前没打过狂犬病疫苗。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狗儿的饲养人——刁国兆夫妇应对小杰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狂犬病并非不可预防,小杰受伤后没及时告知其监护人,从而延误了治疗,小杰及监护人有严重过错,应减轻刁国兆夫妇的赔偿责任。今年2月,江津区法院一审判决,刁国兆夫妇承担60%的主要责任,赔偿夏培伦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63094.5元。
一审宣判后,刁国兆夫妇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家狗儿没有狂犬病,小杰的死与他被狗儿咬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昨天,该案在市五中院二审开庭时,刁国兆夫妇还提交了一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处的诊断检验报告。该案没当庭宣判。
狗咬死小偷,狗主人需要负责吗
案情简介:
两名小偷潜进居民楼行窃,被发现后仓皇逃跑。慌不择路的他们翻围墙跑进了隔壁独栋别墅,谁知,这里喂养的两只大狼狗对着小偷一阵狂吠。其中一名小偷遭遇两条狼狗围攻。由于该住宅当晚无人在家,追来的居民见此情形试图救下小偷,但小偷因被咬太惨,在试图爬树逃生时死于树上。
法律分析:
狗咬死小偷,狗主人是否承担刑责
当地公安机关: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狗主人并未涉嫌触犯刑法。
现实中,狗咬人还是刑责盲区。“盲区”有两个意思,一是指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明确;二是指没有判决先例,其实我们认为现有的法律也可以作出刑事判决,但目前还没有人开头。
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一: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别墅处于封闭状态,受害人以翻墙的方式非法侵入私人住宅,过错在先;狗主人不在家,无法控制狗的行为;小偷受到伤害主要是自己偷盗逃跑造成的,应该为此事负全责,狗主人不负民事责任,也无丝毫过错。如果事发时狗主人在家而没有及时制止,狗主人则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狗主人主动唆使狗导致人受到伤害,狗主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观点二: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宋律师:无论狗主人是否在家,狗的主人都应该对狗负有管理责任,此事看来,狗主人明显疏于管理,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具有重大过错,应相对减轻狗主人的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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