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
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一、确定病假工资的原则是什么?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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