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固然难以使租赁合同在整体层面上归于无效,然而,出租方却仍依法享有单方面解除权。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承租人为满足实际需求,依照出租人的明确许可,可就租赁物转由他人租赁使用。
在此类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租赁协议仍然保持其有效性,但若第三人在租赁过程中对租赁物遭受了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损害,则承租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那么出租人也可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撤销该项租赁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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