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擅自转租的情形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赁合同一定要书面形式吗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会订立书面合同的,租房的时候,我们最多只能租二十年,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二十五年,那么超过的这五年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你们双方约定了二十五年,合同也只会在二十年的期限内有效,另外,合同是在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关于租赁房屋的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租金、装修等情况都应该做了详细的约定,另外,关于合同的解除,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时候单方就能解除,什么时候双方都能解除,这是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约定的。
合同的形式,可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的。但是,承租人和出租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那么则需要订立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比如承租人要租九个月,和出租人没有签订书面的房租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成立的就不是九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而是不定期的房租租赁合同,如果成立了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和出租人都享有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比如说在第七个月的时候,出租人就不想把房屋租给承租人了,那么出租人就可以随时的解除合同,只要提前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时间搬离就行了。
所以,如果你想稳定一点,最好就订立一个书面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物损耗承租人要承担责任吗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所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是指按照租赁物本身的属性,如客运汽车是用来运送旅客的,而不能用来运输货物。承担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租赁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损耗是一种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消耗,其价值会逐渐变小。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认可了这种损耗,并已租赁物因合理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括在租金中了。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这种损失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不属于正常损耗,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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