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5-07 17:40:29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保险和福利。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集体合同主要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和企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在我国具有以下特点:1.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劳动组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全体劳动者在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在我国,集体合同必须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其效力延伸到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相应代表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确定有关事项,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考虑到双方的合法权益

(5)不允许有过激行为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选出的有权代表自身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一方至少有三名代表,每一方有一名首席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举产生。不成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过半数职工同意。职工代表长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谈判代表担任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缺位的,由首席代表担任工会的主要负责人。不成立工会的,由协商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长。发包人谈判代表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任命,首席代表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和职工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以损害集体协商的合法权益代表人不受侵害,《劳动法》对集体协商代表人的保护作了规定:劳动者的协商代表人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除下列情形之一外,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时止:,用人单位不得:(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集体协商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请求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集体协商请求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二)协商前的准备(三)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四)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者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未达成共识或出现意外问题时,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集体劳动合同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但对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我希望你能注意这个。同时,集体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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