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的工程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违法发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进行监管,分包、非法分包、联营、拖欠工程款。
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监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依法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等共同处罚对象进行约束和处罚。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基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和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依法办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保障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金额没有要求。浙江省刑事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为“逾期三个月以上,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劳动报酬”或协商不成的“逾期十人以上,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劳动报酬”,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
(1)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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