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9-0616: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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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扬民三初字第0044号
原告茅永宽。
委托代理人朱志恒。
被告扬州日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根宝,社长。
被告扬州晚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
被告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瘦西湖新天地3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永宽与被告扬州日报社、扬州晚报社、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永宽于2009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永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毅
审判员戴涛
代理审判员黄洋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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