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永宽与扬州日报社,扬州晚报社,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36:27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交日期:

2009-09-0616:39:56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扬民三初字第0044号

原告茅永宽。

委托代理人朱志恒。

被告扬州日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根宝,社长。

被告扬州晚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

被告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瘦西湖新天地3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永宽与被告扬州日报社、扬州晚报社、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永宽于2009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永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毅

审判员戴涛

代理审判员黄洋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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