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8-1717:11:18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扬民三初字第0037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风、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中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荣,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生干,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中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于毅
代理审判员黄洋
代理审判员李虹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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